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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超与毛晓磊、申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学超,女,1979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晓磊,女,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申斌兴,男,198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李学超与被告毛晓磊、申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被告毛晓磊、申斌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学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7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7%计,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认识,被告通过介绍人向原告请求借款,原告共计向被告出借款项7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9年3月30日前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毛晓磊、申斌兴答辩称:对借款金额和事实经过无异议,但现在还款能力受限,只能每月还3,000元,律师费也太高了,最多律师费就是5,000元,被告没有说过不还,原告不需要请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认识,并向原告借款,原告共计向被告出借款项70万元。2018年12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款金额70万元,约定于2018年12月1日前还清则不支付利息,逾期则按年利率7%支付欠款利息,被告方承诺于2019年3月30日前全部还清借款,逾期未还本息则还应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内容。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故涉诉。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归还借款,但经济能力受限,对原告的律师费主张认为太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由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为证,原告与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应依约及时归还原告全部借款,被告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人未及时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的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且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律师代理费,被告认为过高,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应依本市一般的收费标准为参照,故酌情予以调整为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晓磊、申斌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学超借款70万元;
  二、被告毛晓磊、申斌兴于判本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李学超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的借款利息;
  三、被告毛晓磊、申斌兴于判本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学超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毛晓磊、申斌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嘉穗

书记员:褚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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