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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飞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学飞,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兰陵县。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志超,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飞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学珍、张迎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飞及其指定辩护人赵志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学飞与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大山前村的黄某2于2015年结婚,婚后黄某2生育一女李荣华。被告人李学飞与其前妻之子李某3跟随李学飞生活。2017年5月22日19时许,李学飞与黄某2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扇了黄某2一记耳光。黄某2遂电话告知其兄黄某1,黄某1将黄某2和李荣华接回自己家中。次日1时许,黄某1酒后欲找李学飞理论,与黄某2来到李学飞位于兰陵县矿坑镇矿坑村南湖的养猪场内。黄某1持砖头掷向李学飞未中,后用拳头殴打李学飞的脸部和胸部,被告人李学飞摸起养猪场内的杀猪刀朝黄某1砍击数刀,致黄某1大失血死亡。当日3时许,李学飞到兰陵县公安局矿坑派出所投案。
另查明,2017年8月8日,被告人李学飞的哥哥李某2与被害人黄某1的妹妹黄某2、外祖父杜某2、外祖母席桂英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黄某1的上述亲属对被告人李学飞的行为表示谅解;2018年3月15日,被害人黄某1祖母黄某3与黄某2达成赔偿和解协议,黄某3对被告人李学飞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2(系被告人李学飞之妻)证实,2017年5月22日晚上7点多,我和李学飞吵了几句嘴,李学飞动手打了我女儿李荣华一嘴巴,我上去护我女儿,李学飞又打了我脸一巴掌。我给我哥黄某1打电话,我哥从家里赶来接我和我女儿去了他家。23日凌晨1点多,我哥又开车把我和女儿送回家,想说说李学飞。李学飞没在家,我打电话他说在养猪场。我哥又开车带我们去了养猪场,我哥和李学飞说话,我抱小孩进屋了。我看见我哥黄某1用拳捅了李学飞两下,摸了两块砖头朝李学飞扔过去,砸没砸着我没看清。开始时,李学飞没有动手,到了我哥用砖头砸他,他才“发炸”了。他到养猪场门外养猪槽内摸了一把砍刀,上来就砍了黄某1三下,肚子上、右胳膊及后背各一下,我哥当时捂着肚子倒了。李学飞和他哥李某2、他父亲李某1一起将我哥抬到车上送县人民医院抢救。我又给李某2打电话,他说李学飞到派出所投案了。
我的实际年龄是1990年的,户口上是1989年。我哥黄某1实际年龄是1989年的,户口上是1990年。
(2)证人李某2(系被告人李学飞之兄)证实,2017年5月23日凌晨1点46分,我在养猪场西屋里睡觉,黄某2给我打电话直接问:“小兔崽子(指我侄子李某3)呢?”,我说不知道。她说:“你不说实话,我让你养猪场的猪都死光”,之后黄某2就把电话挂了。后来李学飞打电话让我们注意点,说黄某2和她哥可能要上养猪场。挂了电话有七八分钟我出去,看见东边路上李学飞和黄某2的哥在说话,黄某2哥哥的身后还站了一个小青年,黄某2拿一根木棍跑进我父亲住的那间屋,一会就听见屋里有小孩哭。我过去给黄某2的哥哥说:“兄弟咱有话好好说,他两个人感情也怪好,都是因为小孩的事,我给安排安排就算完了”。黄某2的哥哥说:“你安排不了,我带刀子了,不用你安排”。我闻他身上酒味很大,没看见他拿刀子,就看他左手拿了块砖头。黄某2的哥这期间也用拳头打李学飞胸口,李学飞没还手。黄某2又拿着木棍去屋里要打天霖,我跑过去护小孩,黄某2就出去了,我跟着出去见李学飞举起手朝黄某2的哥挥了两下。走近一看,发现她哥肚子上有一片血。这时一直没说话的那小青年就去抱住李学飞,我以为又要拼命的,很害怕就跑了。
(3)证人李某1(系被告人李学飞之父)证实,2017年5月22日晚上7点多,李学飞领着我孙子到我家,晚上10点左右,李学飞领着孩子回家了。5月23日凌晨1点多,李学飞领着孩子又来了,我把孩子带进屋。不到3分钟,黄某2和她哥哥还有一个男的开车来了,黄某2一进门就在院子里摸一根棍子朝屋里走,用木棍朝我孙子胳膊砸一下,我连拉再拽的不让再打。黄某2就到了院子,我跟出来看见黄某2哥哥右手拿20公分长的尖刀,左手拿砖头朝李学飞身上砸,李学飞夺他的刀手被割破了。我用胳膊抱着黄某2她哥,他说:“你起来,我手里有刀子,没有你的”。他们两人闹着闹着往后退到猪圈门口了。黄某2又要上屋去打我孙子,我和我大儿拉着不让打。等我从屋里出来时,看见黄某2的哥哥趴在地上,李学飞手里还拿着我平时杀猪用的刀。我让赶快送医院,跟着一块来的那个男的就和李学飞一起往车上抬,那男的开车,带黄某2一起送去医院了。我给李学飞说去派出所报案,李学飞听我的话就一起去派出所了。
我看见黄某2的哥哥用拳头捣李学飞的嘴部、胸口部,还用砖头砸李学飞的后腰部。李学飞手里拿的就是我平时用的杀猪刀,刀身有40多公分长、有3公分宽,黄色木把、带尖、有鼓肚的直刀,刀身是半月形状的,单刃。
(4)证人杜某1证实,黄某1是我同村的朋友。2017年5月23日凌晨12点多,黄某2用黄某1的电话给我打电话说她想离婚,要跟她哥黄某1一起去找她老公处理这事,喊我一起陪他们去。当时黄某2说黄某1喝酒了,我怕他开车再出什么事就同意了。我们先去黄某2的家,家里没人,后来又去了养殖场。他们进去后我听见吵起来了,后来好像是打架的声音,我往西走了有五六米,听见北边一个小房子里传出吵闹声,黄某2当时在里面,我刚要往那边走时,黄某2被一个四五十岁左右、有点秃顶的男人领出来了。我看见黄某1打了黄某2老公两拳,然后被两个人给劝开了,那两个人劝完有一两分钟就走了。我感觉没什么事就朝东转,转过去没多久,就听黄某1“哎呦”一声,黄某2的老公拿大概长40公分的刀把黄某1砍倒了,我回头看他们时第一刀就砍完了,他第二刀是砍的肩膀内侧脖子下面,又连续在黄某1后背上砍了几刀。当时我和黄某2都愣住了,他砍完黄某1又举起刀来要砍黄某2,犹豫了一下又转身走了,走了有两三步又转回来想用刀捅黄某2,我跑过去用右手把刀抓住了,他想把刀从我手里抽出去,我就喊了几声,他没再继续跟我争刀,然后刀扔地上了,当时我右手手指血管大动脉跟神经都割断了。我说赶快救人,黄某2的老公又过来帮忙抬着黄某1的腿跟我一起把黄某1放车里面。当时黄某2老公就说他去自首。我开车带着黄某1和黄某2去了兰陵县人民医院,医生们说黄某1不行了。
黄某1是1989年出生的,黄某2是1990年出生的。两人的户籍年龄报反了。黄某1跟李学飞打架那天,我没见黄某1手里拿刀。
2、现场勘查、提取笔录。
现场位于兰陵县矿坑镇矿坑村李学飞的养猪场内。养猪场东边入口处东南有一臭水沟,臭水沟北1.5米、距最东一棵杨树2.5米处有一只黑色左脚皮鞋和粉红色鞋垫,皮鞋西1米距最东一棵杨树1.9米处有一范围在0.6米×1米的滴落血迹。从入口向西在路南侧停有一辆手扶拖拉机,北9.4米处有一红色轿车,轿车头北尾南停放。距手扶拖拉机向北9.7米、距北侧猪圈东墙向东9.1米处有一只白色右脚皮鞋,白色皮鞋西有一堆空心砖,在空心砖堆里有一只黑色右脚皮鞋,皮鞋内垫有鞋垫,两皮鞋相距2.7米。在砖堆上有大量的滴落状血迹,血迹向西和向北在南北长8.1米、东西宽3米范围内有延伸的大量滴落血迹。北侧猪圈圈门内南侧有一高0.9米的东西向的矮墙,矮墙和猪圈的东墙相连,在相连处的矮墙上面放有一把单刃砍刀,刀把向西,为木制,刀长40厘米。李某1家东间卧室内靠北墙顶西墙有一张木床,木床东头南侧地面上有一根木棍,木棍长96厘米,木棍的一端有断裂痕。
现场提取臭水池北侧地面上血迹1份、猪圈门口东南地面上血迹1份、猪圈门口东北地面上血迹1份、猪圈门内南侧矮墙上单刃砍刀1把、黑色左脚皮鞋1只、黑色右脚皮鞋1只、白色右脚皮鞋1只、粉红色鞋垫1只。
3、鉴定意见
(1)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出具的(兰)公(刑)鉴(尸)字[2017]095号黄某1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
尸表检验:死者黄某1尸长173厘米,角膜清晰,双侧瞳孔直径0.6厘米,球睑结合膜苍白,尸斑量少色淡,位于背部未受压部位。头面部,胸腹部、四肢附有大量血迹。
头皮未见损伤。右额部有一2×1.3厘米的表皮剥脱,左眉上有2×0.4厘米的表皮剥脱,左眉弓有1.5×1厘米的挫伤,左眼下有一2×1.8厘米的环形挫伤,鼻弓部有1×0.3厘米的擦伤,左鼻翼有1×0.5厘米的表皮剥脱,右嘴角向下有一2×0.5厘米的挫伤,左唇下有2×1厘米的擦伤。锁骨上窝处有1×0.5厘米的擦伤;左乳头上3厘米处有一6×1.5厘米的创口,深达肌层。左季肋部至腹部有16×7厘米的创口,深达腹腔,腹腔内脏器膨出。右肩至右上臂外侧有一14×7厘米的创口,深达骨质。左肩有一9×2厘米的创口,深达肌层。左肩背部至左上臂外侧有一28×5.5厘米的创口,深达肌层。左上臂内侧有10×3厘米的创口,深达肌层。右膝关节前侧有1×1厘米的表皮剥脱。上述创口均创缘整齐,创周无表皮剥脱,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角锐。
解剖检验:左侧第5、6肋骨前端骨折,心包及膈肌破裂,心脏后壁有5×1.5厘米破裂口,深达右心室。腹腔内有大量血液及血凝块,肝左叶膈面有9厘米破裂口。
论证:1、根据尸体检验,黄某1存在左季肋部创口深达胸腹腔,心脏、肝脏破裂,心包及腹腔内有大量血液及血凝块,伴有球睑结合膜苍白、尸斑浅淡等失血征象,结合现场存在大量血迹,故可以认定黄某1系大失血死亡。2、根据黄某1创口的形态、特征分析,符合锐器所致。
鉴定意见:黄某1系大失血死亡。
(2)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出具的(枣)公(刑)鉴(DNA)字[2017]044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载明:
鉴定意见:①在送检的标记为“臭水池北地面上血迹”的棉签、标记为“猪圈门口东南地面上血迹”的棉签、标记为“猪圈门口东北地面上血迹”的棉签、李学飞黑色上衣、标记为“李学飞右手血迹”的棉签、单刃砍刀刀刃处、单刃砍刀刀把处均检出人血,该血与黄某1尸血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3.98×1018。
②在送检的标记为李学飞浅色长裤、李学飞黑白条纹T恤、标记为“李学飞左手血迹”的棉签上均检出人血,该血与李学飞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77×1017。
4、综合证据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学飞到矿坑派出所投案的事实。
(2)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学飞的自然身份情况;被害人黄某1的自然身份情况、死亡情况。
(3)前科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学飞案发前无其他犯罪前科。
(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学飞委托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1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的事实。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学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有一儿一女,儿子李某3是我前妻生的,女儿李荣华是我现在的老婆黄某2生的。
2017年5月22日,因为两个孩子的事情我和黄某2闹了一仗,黄某2就打电话给她哥黄某1说了。到下午六、七点钟,黄某1和一个青年来我家,黄某2给他诉苦,他就骂我,还让我们离婚,然后把我老婆和女儿带走了,临走还把我家的电动车砸了。到5月23日凌晨1点钟左右,黄某2和黄某1给我打电话要来砸我家。我怕他们来打我儿子,就赶紧起床和儿子一块去南湖我家的养猪场。走半路我哥给我打电话说我家属和我女儿回来了,让我赶紧回家。我走到家西边巷子头,听见有人砸我家的大门,我赶紧跑到南湖躲着了。一会就听见来了车,黄某1下车后就骂,我闻到黄某1身上都是酒味。我和我父亲一起“赔事”黄某1,黄某2边摸木棍说非砸死我儿子边朝我父母住的屋里去了。黄某2进去后,我听见我母亲和我儿子被打的哇哇叫,我父亲赶紧跑屋里拉仗。黄某1就摸砖头打我,我躲过了,接着他用拳头捅我脸和胸部,还用脚踢我。我就往后退,他追着我打,我退到猪圈跟前了。这时正好听见我母亲和我儿子被打得哇哇哭,我一冲动就顺手摸起放在磨上的杀猪刀,朝着黄某1身上胡乱砍了三下,和黄某1一块来的青年就过来夺刀,我攥着不放手,说:“没你的事,你赶紧走吧”,这个青年就去一边了,我接着把刀放猪圈门口里面,和这个青年一块抬黄某1上他车去抢救,那个青年和黄某2拉黄某1去了医院。我和我哥、我父亲一块到派出所投案了。
当时往车上抬的时候,黄某1趴地上的,我听见他还喘气,把他翻过来后看见肠子出来了。应该是我胡乱砍时,用刀把他肚子给划开了。我的左嘴角破了,左手破了,鼻子淌血。杀猪刀是木头把的,长约三、四十公分,宽约五公分的直尖刀。我没看见黄某1拿家什,但是我听他说一句:“都滚一边去,我有刀”。黄某1没用刀砍我。我平时和黄某1关系很一般,我见了他怪害怕他。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学飞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持凶器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李学飞所提“砍了他肩膀两三刀,没有砍肚子,没有杀人故意”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学飞连续砍击被害人黄某1的上半身多达六刀,均伤口极深,腹部致命部位创口深达腹腔,腹腔内脏器膨出,其行为明显超出伤害行为的主观故意范围。被告人李学飞杀人意志坚决,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而非伤害的故意,对被告人李学飞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学飞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结合被告人李学飞供述“这时正好听见我母亲和我儿子被打得哇哇哭,我一冲动就顺手摸起杀猪刀朝着黄某1砍起来”和其他证人证言,李学飞的目的是制止黄某2的行为,但其母亲和儿子是在距离案发现场较远的屋中,李学飞杀害黄某1的行为并不能制止这种侵害,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防卫过当。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学飞所提“黄某1先动手打我”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黄某1到达案发现场后即用砖头、拳头殴打被告人李学飞,李学飞起初没有还手,因被害人的连续殴打行为被激怒持刀杀人,被害人黄某1的行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的行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被告人李学飞在案发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记录,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李学飞委托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全案,对被告人李学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学飞构成自首,系初犯,无前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学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2032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何守江
审判员 邱文
人民陪审员 杨敬银

书记员: 刘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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