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宇,女,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顾月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春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营业地南京市。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倩,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宇诉被告南京华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宇负担。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黄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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