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守兰,女,1953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江苏广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黄飞飞。
原告李守兰诉被告江苏广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3日,在松江区平高大楼,被告叫原告投资理财,原告被骗去2万元,要求被告返还,故诉讼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明确确认本合同签署地在松江区。经电话联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也确认本合同签署地在松江区,且原告的户籍地和常住地也在松江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宋 佩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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