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曹某某,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
原告李宗敏诉被告曹旭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宗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币种下同)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因被告公司资金链断裂,借款到期后至今未予清偿。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本案中,被告系案外人钦某(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出示的借条载明,其所主张的300,000元债权系与上海钦某金融信息有限公司的债权转化而来,而被告曹某某之父曹某2等人涉嫌以钦某(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被检察院提起诉讼,此案正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宗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吉顺
书记员: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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