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岳麟,男,195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延平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李宝华,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文,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岳麟与被申请人李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212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孙岳麟、黄若娴银行存款6,778,03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21263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原先李宝华的起诉,该裁定书现已生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岳麟于2019年10月15日以该案裁定书已经生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岳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岳麟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岳麟名下的光大银行市北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睢洁
书记员:孙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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