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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忠与立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宝忠,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昌,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青,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唐小平,执行董事。
  原告李宝忠诉被告立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宝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预付款264,000元及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委托拍卖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代为参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拍卖,竞拍价格低于或等于2,646,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缴纳竞拍保证金264,600元。但被告收到原告上述款项后,未按约履行委托事项,致使原告未能参与该次拍卖。2018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被告承诺于2019年1月2日前归还原告拍卖保证金264,600元,逾期每天按照保证金264,600元的千分之五作为补偿。嗣后,被告仍未按承诺书约定还款及支付其他款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民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陈述,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故本院应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宝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智明

书记员:洪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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