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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林与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宝林,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赵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聪敏,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登,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宝林与被告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  鹏

书记员:薛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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