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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章与丁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宝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发,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红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章诉被告丁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丁红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同时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自述其自2013年10月起至今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高木桥路XXX弄XXX号XXX室,说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上述地址。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域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丁红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丁红伟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颜佩娥

书记员:陈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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