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宝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发,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红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章诉被告丁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丁红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同时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自述其自2013年10月起至今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高木桥路XXX弄XXX号XXX室,说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上述地址。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域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丁红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丁红伟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颜佩娥
书记员:陈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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