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家全与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家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全与被告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郑卿杰

书记员:刘仪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