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家安与方玉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家安,男,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康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艳,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玉筛,男,198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李家安与被告方玉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康萍、龙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玉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家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8,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普通朋友关系。自2010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22,118元用于日常生活及经营生意。自2017年12月30日起,被告因经商急需支付石材款,陆续向原告借款4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28,000元未归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方玉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2月30日之前,原、被告间多次发生借款关系,被告向原告合计借款122,118元,后被告亲属代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42,118元,剩余借款80,000元未还。2017年12月30日之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以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向原告陆续交付出借款合计59,000元,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尚欠48,000元。至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总金额为128,000元。自2019年9月起,原告以微信、电话等方式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则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拖延还款。原告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本次诉讼。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对尚欠原告上述借款128,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会尽快归还。
  以上事实,由借条、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本案被告方玉筛尚欠原告李家安借款128,000元未还的事实,由借条、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照借条确定的数额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民事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玉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家安借款128,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被告方玉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