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家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赤军,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荣某宝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新河经济小区(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健,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家骏与被告朱某某、上海荣某宝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慧勇
书记员:施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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