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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骏与上海荣某宝岛集团有限公司、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家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赤军,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荣某宝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新河经济小区(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健,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家骏与被告朱某某、上海荣某宝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慧勇

书记员:施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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