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董事长。
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虽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张 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