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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上海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华,董事长。
  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上海富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虽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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