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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权。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周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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