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宽武,男,1942年9月10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延恒,女,1943年2月6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权。
被告:张伦,男,1940年4月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宽武与被告李延恒、张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宽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宽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宽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宽武负担。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周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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