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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宾,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曾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95年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4年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29日被逮捕。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5)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宾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姜乐、张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宾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李宾具有前科、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坦白、赔偿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苏博群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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