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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豪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富豪,男,1992年5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莒南县。2017年11月3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交通肇事逃逸被莒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公刚,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军,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富豪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作出(2018)鲁1327刑初1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富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证据与原判基本一致。
另查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富豪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郭某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郭某对上诉人李富豪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李富豪近亲属与被害人方某的调解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富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富豪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依法对上诉人李富豪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在此期间,上诉人应到当地司法所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关于上诉人李富豪所提“案发后一直在事故现场,原判认定逃逸不当”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富豪案发后寻求李某1代为顶替承担责任以逃避法律追究,原判对其行为以逃逸评价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富豪所提“违停货车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原判责任划分不当”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责任划分是综合事故现场及各涉案车辆行驶状况作出,结论科学,程序合法。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何守江
审判员 邱文
审判员 陈刚

书记员: 陈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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