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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言蒨、岑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恒,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言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告: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言蒨、岑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言蒨、岑某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谢  铭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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