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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仕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小振,男,200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明,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李仕勇,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负责人:曹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小振与被告李仕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和李俊明、被告李仕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琴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小振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李小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振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9元,减半收取计2,074.50元,由原告李小振负担。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金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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