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小斌,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显翠,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金龙,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洮南市。
原告李小斌与被告石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小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李小斌负担。
审判员:沈月明
书记员:孙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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