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某
黄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某,男,3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61岁。
上诉人李小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武胜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小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李小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小某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小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李小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小某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小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李小某承担。
审判长:方龙
审判员:黄正明
审判员:吴丽华
书记员:程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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