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小芳,女,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冠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恒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韵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芳与被告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小芳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开暋
书记员: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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