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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鹏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李小鹏,男,1996年****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001996********,回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小区**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景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鹏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3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小鹏携带藏匿有毒品的背包乘坐一辆车牌号为云A*****的散客车自云南省景洪市前往昆明市。同日10时许,行至思小高速公路关坪查缉点时遇公开查缉,公安人员现场从被告人李小鹏携带的红色背包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3片共计净重793.5克,遂将其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频、数据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鹏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93.5,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晨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小鹏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散件8页、光盘2张;

3.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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