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岳云,男,194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董国良,男,194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吴美珠,女,194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青浦区金泽镇任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梅,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青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程卫东,局长。
原告李岳云、董国良、吴美珠与被告青浦区金泽镇任屯村民委员会、李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因查明案情需要,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本案第三人。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岳云、董国良、吴美珠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岳云、董国良、吴美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岳云、董国良、吴美珠负担。
审判员:费 萍
书记员:吴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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