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峰,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沈亚芳,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成,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锋燕,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雪华,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敏,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李峰、沈亚芳与被告杨雪华、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被告罗敏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朱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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