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峰,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武,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旭东,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被告:叶秀凤,女,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李峰诉被告王旭东、叶秀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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