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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与郭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峰,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良,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宏,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赤城县。

原告李峰与被告郭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良、被告郭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完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资金周转困难,就让原告帮忙为其筹措资金。2018年6月7日,原告将筹措的150000元借给了被告,被告也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两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也未偿还。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赤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郭宏承认李峰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峰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8日起,给付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郭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广

书记员: 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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