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巧民,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李小妹,女,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流,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徉,上海市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巧民与被告李小妹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刘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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