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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巧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姜周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巧玲,女。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周捷,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委托代理人吕琰晶,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巧玲与被告姜周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巧玲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李巧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巧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2元,减半收取计1,636元,由原告李巧玲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张志军

书记员:施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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