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陈秋红,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门某某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门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李某以以王某的车号为冀H×××××沃尔沃牌小型越野车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非诉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门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晓军
书记员: 赵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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