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帅,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单元**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湘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帅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8年7月初,廖某某、周姓男子(均在逃)安排被告人李帅负责经营湘潭市岳塘区维纳斯酒店7楼开设的卖淫场所,组织多名卖淫女在该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800-1000元不等的嫖资。李帅在经营该卖淫场所期间又纠集孙某某(已判刑)等人参与经营。该卖淫场所分工明确,由李帅负责该卖淫场所日常事务的全盘管理,该卖淫场所收取嫖资使用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等收款方式均为李帅名下账户,孙某某负责收银及给卖淫女“记钟”,另外还有专门负责营销的团队及技师管理人员。同年8月底,廖某某等人安排李某某(已判刑)接替李帅的工作,之后李帅离开了该卖淫场所。
2018年9月29日22时许,湘潭市公安局民警在对维纳斯酒店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6、7楼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当场抓获李某某、孙某某等涉案人员。
案发后,被告人李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帅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帅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琴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帅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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