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杜建强
狄树林(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无业。
被告杜建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狄树林,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杜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杜建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狄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某与刘进忠、杜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协议,各方均应信守履行。借款人刘进忠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其未归还,杜某作为保证人,应向出借人承担还款义务。杜某在承担义务后,有权向刘进忠追偿。故李某要求保证人杜某归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杜某称欠条上“杜某”的建不像其本人所写,但又未明确否认不是其所写,故对杜某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杜某请求追加刘进忠为本案被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杜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刘进忠欠李某借款70000元。杜建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进忠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杜建强负担。李某预交的不予退还,由杜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李某与刘进忠、杜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协议,各方均应信守履行。借款人刘进忠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其未归还,杜某作为保证人,应向出借人承担还款义务。杜某在承担义务后,有权向刘进忠追偿。故李某要求保证人杜某归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杜某称欠条上“杜某”的建不像其本人所写,但又未明确否认不是其所写,故对杜某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杜某请求追加刘进忠为本案被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杜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刘进忠欠李某借款70000元。杜建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进忠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杜建强负担。李某预交的不予退还,由杜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李某。
审判长:张旺
审判员:苗照亮
审判员:高莲芝
书记员:刘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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