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元龙,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五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云,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平,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娣。
原告徐元龙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原告徐元龙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623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李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徐元龙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平名下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并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徐元龙名下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45,000元的冻结措施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徐元龙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五村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文华
书记员:孙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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