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平芳,女,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峰,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执行董事。
原告李平芳与被告上海三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平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三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平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期医疗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0,695.54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的80%,共计9,292.4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7年1月起系被告雇佣的员工,从事勤杂工作。2017年10月20日8时许,原告在被告处搬运土豆清洗时摔伤,致左脚踝关节骨折,后原告即住院治疗。前期费用由法院作出(2018)沪0115民初34798号判决,由被告赔偿80%的责任,现产生二次费用,遂起诉。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2018)沪0115民初3479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病历、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作为证据。
被告辩称,同意对原告后续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医疗费凭单据核算,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应予以扣除,交通费由法院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本院认为,(2018)沪0115民初3479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在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予以沿用。对于原告李平芳后续合理损失,本院作出如下确认:医疗费,经审核为10,695.54元,由相应病历、单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所提出的扣除医保范围的意见,无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交通费,根据合理性,本院酌定为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的各项后续合理损失共计11,115.54元,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8,892.43元。被告未到庭应诉,可能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三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平芳8,892.43元;
二、驳回原告李平芳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三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进
书记员:姜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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