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嘉祥县人,住济宁市嘉祥县**镇**村**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购进皮棉业务,让李某某(已判刑)以沂南县德盛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其实际控制、管理的济宁天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济宁祥竹纺织有限公司和济宁华跃纺织品有限公司先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7份并用于抵扣税款,所开发票价税合计18997142.60元,其中税额合计2185511.83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京明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996378****;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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