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广林与曹华琦、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广林,男,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王菲,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圣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华琦,女,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韩明,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广林诉被告曹华琦、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建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英、宋丽君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林的委托代理人王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华琦、韩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广林诉称,2017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方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下同)2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后被告未履约,经原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被告曹华琦、韩明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被告方以拆迁房屋需补差价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曹华琦、韩明帐户中各80,000元,另40,000元现金交付无法提供证据故不主张),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期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9月18日止,未约定利息。因被告方未履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被告方向原告借款,有被告方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等予以佐证,被告方向原告借款之事实成立,故对原告主张归还本金之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华琦、韩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广林借款160,000元;
  二、被告曹华琦、韩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广林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曹华琦、韩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吴建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