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杨宝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水诉被申请人杨宝华、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宝华、徐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由担保人李源龙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杨宝华、徐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李源龙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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