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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水与杨宝华、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某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杨宝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水诉被申请人杨宝华、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宝华、徐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由担保人李源龙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杨宝华、徐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李源龙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松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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