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庆华,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书峰,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如言,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李庆华与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庆华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77,500元的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77,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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