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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华与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李庆华,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书峰,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如言,上海恒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李庆华与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庆华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77,500元的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祥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昊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77,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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