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丽,女,1967年6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童磊,该行行长。
上诉人李建丽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建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