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建云,男,白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代理人:张运鑫,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GLORYSEA”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李建云因被申请人“GLORYSEA”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欠付其劳务报酬,故以为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为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扣押被申请人所有或光船租赁的“GLORYSEA”轮,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20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建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李建云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在上海港扣押被申请人“GLORYSEA”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所有或光船租赁的“GLORYSEA”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GLORYSEA”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320000元的现金担保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晓飞
书记员:韦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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