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杨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经商,住云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峰,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干部,住云梦县,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干部,住云梦县,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被告余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某于2017年12月26日向原告李某某借款5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借款后由被告杨某向原告李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被告余某某在借条上注明对该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字。借款到期后,原告李某某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杨某、被告余某某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亦未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被告杨某、被告余某某均未到庭质证,视其放弃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本院对原告李某某提交证据的认定,对原告李某某起诉的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诉讼期间,被告杨某给付2万元给原告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被告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借款给被告杨某5万元有被告杨某、被告余某某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杨某立即偿还下欠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余某某在借条上注明:杨主任(被告杨某)不还我还。该保证方式没有具体约定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被告余某某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李某某上述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是此,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3万元。二、被告余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杨某、被告余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