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华,男,1974年2月5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
原告:普上白,女,1976年4月22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士辉,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传轮,男,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官,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荣杰,上海朱方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汇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宫介金。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负责人:笪震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筠宜,女。
原告李建华、普上白与被告任传轮、常州汇众运输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5月22日,原告李建华、普上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建华、普上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廖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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