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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明、张全洁等与李大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李建明
安艳宏(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张全洁
李大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建明,农民。
委托代理人:安艳宏,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全洁,农民。
委托代理人:安艳宏,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大圈,农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良,经理。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8号。
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建明、张全洁与被告李大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沧州太平洋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占兵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李建明及李建明、张全洁的委托代理人安艳宏,被告李大圈,被告沧州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瑞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都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李恩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被告李大圈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李恩成、李大圈各负事故的50%的责任。由于李大圈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沧州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被告沧州太平洋保险公司首先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建明、张全洁27.8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建明、张全洁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被告沧州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41348.3-27.8-110000)×50%=315660.25元。被告李大圈为原告李建明、张全洁垫付的人民币30000元,原告李建明、张全洁应予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建明、张全洁各项损失共计425688.05元。
二、原告李建明、张全洁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被告李大圈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建明、张全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李大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视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的侵权行为,侵权人都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李恩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被告李大圈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李恩成、李大圈各负事故的50%的责任。由于李大圈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沧州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被告沧州太平洋保险公司首先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建明、张全洁27.8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建明、张全洁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被告沧州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41348.3-27.8-110000)×50%=315660.25元。被告李大圈为原告李建明、张全洁垫付的人民币30000元,原告李建明、张全洁应予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建明、张全洁各项损失共计425688.05元。
二、原告李建明、张全洁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被告李大圈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建明、张全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李大圈负担。

审判长:段占兵

书记员:路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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