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明,男,194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义家,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建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3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建明申请再审称:1、系争装修工程尚未完工,且存在很多装修质量问题及隐蔽工程的安全隐患,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事实上也未进行过竣工验收,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李建明支付工程款没有依据。2、李建明入住系争房屋并非擅自入住,而是其儿子结婚必须要使用系争房屋,入住不代表系争装修工程已经验收合格。3、本案一审中鉴定程序未能进行的原因在于全筑公司无法提供相应图纸,并非李建明的原因所致,二审法院应支持李建明的鉴定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李建明已经在2017年7月8日入住系争房屋,一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系争工程已经竣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李建明请求全筑公司拆除所有装修工程并恢复原状,依据不足。对于李建明提出的装修质量问题,其在一审中虽提出司法鉴定,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未能进行,李建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装修质量损失问题,非本案审理范围,李建明可以另行起诉主张。综上,李建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建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李 烨
书记员: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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