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明,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华,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沈建贵。
被告:沈建贵,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李国群,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原告李建明与被告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建贵、李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4月6日,被告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沈建贵签署《借款协议》(名为借款协议,实为借条),上述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400,000元,借期自2016年4月9日至2017年4月7日,到期还款6,480,000元,并注明此借条为前借条续签,以前借条作废。但时至今日,上述二被告分文未还。被告李国群与被告沈建贵是夫妻关系,且其亦为被告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被告沈建贵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要求:1、被告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沈建贵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6,480,000元;2、被告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沈建贵向原告偿付以6,48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20%计算的自2017年4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被告李国群对被告沈建贵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被告在答辩期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寿县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立案前,在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已存在破产案件,案号为(2016)皖0422民破1号。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之后的民事诉讼应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杨亦兵
书记员: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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