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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根与李荣海、邵国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建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舒炎,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荣海
被告邵国平
原告李建根诉被告李荣海、邵国平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8月9日向被告李荣海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立华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龚华、人民陪审员徐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根及其委托代理人舒某,被告李荣海、邵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经被告邵国平介绍,由原告李建根牵头与李建成、袁艳朝共3人到钟祥市长滩镇大兴村承包被告李荣海的山林垦荒地种植西瓜、棉花。当时,原告与被告李荣海商定:李荣海的约100亩山林垦荒地交给3人种植农作物3年,3年内免收任何承包费,但3人要帮助被告栽树、管树、清除杂草。同时,双方约定原告一行3人须向被告李荣海交种植押金27000元,押金以后如数退还。协议达成后,被告邵国平向原告收取介绍费2000元,向被告李荣海交种植押金27000元。在种植过程中,原告一行3人为了种植需要,自行投入3000余元盖了3间简易房屋。2012年11月份,因被告李荣海将山林垦荒地流转他人,向原告提出解除承包种植合同,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一行3人于2012年12月15日退出承包地,被告李荣海退还原告押金24000元。2012年12月1日,被告李荣海给原告李建根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李建根现金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以前条据作废,李建根,欠款人:李荣海,年前付清,2011年12月1日。担保人邵国平,以上与刘光芳无关,12月15日退场,李建根不给我给、邵国平”。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李荣海付清欠款,并要求被告邵国平履行连带担保责任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4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2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根与被告李荣海在履行山林垦荒种植合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解除了合同,被告李荣海给原告李建根出具欠条一张,因此,原、被告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已变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李荣海理应给付原告李建根欠款24000元。被告邵国平自愿为被告李荣海偿还原告李建根欠款24000元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李建根主张逾期利息(从2013年2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因被告李荣海给原告李建根出具欠条上没有约定给付期限和利息,其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荣海给付原告李建根欠款24000元。
被告邵国平对被告李荣海所欠原告李建根债务24000
元负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李建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李荣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立华 代理审判员  龚 华 人民陪审员  徐 兵

书记员: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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