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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满与上海宝松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建满,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节红英,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霖,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陶华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斌,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亿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刘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杰,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飞,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建满与被告上海宝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亿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李建满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满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166元,由原告李建满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洁

书记员:须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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