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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萍与魏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建萍,女,1988年4月5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海江,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东,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建萍与被告魏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李建萍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建萍负担。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胡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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