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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龚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开兰,女,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华,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耀,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众出租汽车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XXX楼XXX室。
  负责人:周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原告李开兰与被告龚耀、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众出租汽车浦东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24日,上海市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目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尚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李开兰与被告龚耀、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众出租汽车浦东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唐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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