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强与周倍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强,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俊,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倍倍,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李强与被告周倍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
  原告李强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2月26日,被告周倍倍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36%,借款期限至2018年6月25日。逾期,被告周倍倍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10万元自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的利息;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10万元自2018年6月2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被告周倍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周倍倍的户籍地在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上孚李村B区13号,故申请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虽然其住所地为河南省泌阳县郭集镇石子村委豆庄组,但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辖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周倍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倍倍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宣志鸿

书记员:王  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