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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梅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彦梅,女,199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艳,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浙江省嘉兴市斜西街XXX号(保险大厦内)。
  负责人:施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昱临,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栋,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梅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彦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彦梅负担。

审判员:杨亦兵

书记员:钟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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